高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来源: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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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晚上20时许,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居住的,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伍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家人的劝住下各自回家。伍某某回家后气愤不过便找出一把水果刀,闯到王某某家中将从后背将正在家看电视的王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胸后部损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2010年10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同时王某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58000元。

案件争议:

    本案案情事实清楚,双方对本案事实部分无争议,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亦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中,被害人王某某提起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判决:

    王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伍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王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王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属于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王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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