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伍某与运输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2
浏览量:1029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原告伍某以16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某运输公司处购得挂单货车一辆,在购车前原告伍某查看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购车当日伍某还再次问运输公司负责人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或是第三人挂靠车辆,运输公司一再保证车辆是公司所有的没有任何问题,于是当日伍某交完车款后便将车辆开回家。就在伍某运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车辆便于7月2日夜间在临时停车场被盗。伍某报案后警方调查后才知被盗车辆是让一个叫王某的人开走的,之前孙某购买的那辆运营车是王某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后挂靠在某运营公司名下的,后来因王某没有按期缴纳按揭车款,车被运输公司非法扣回,在案发前两天王某无意间发现自己的车停放车场便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因案件涉及经济纠纷王某又有证据证明车辆是自己的,故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无奈孙某只得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运输公司退还购车款16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经查明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以为王某,运输公司在经王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卖于孙某,事后又未取得王某同意,其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被告运输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16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律师评析:

王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新车购车合同》约定王某首付6万元,剩余车款14万元用该车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并由运输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向银行借款,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营。从合同内容来看运输公司在收到了全部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王某与运输公司已成为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虽然,后来运输公司代为偿还了银行借款,但并不代表运输公司就有权将车辆直接买掉,而运输公司享有的只是(债权)追偿权,并非车辆所有权。因此,运输公司在没有王某授权的情况下就将车辆以自己的名义转卖,其事后也未取得王某同意,显然属于无权处理,故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高建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建国律师咨询。
高建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75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新洲南路世纪工艺品广场F馆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建国
  • 执业律所:
    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新洲南路世纪工艺品广场F馆